“高空拋物入刑”關鍵在厘清法律責任
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印發《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、墜物案件的意見》規定,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,根據具體情形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、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,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。(11月14日 新華網)
近年來,全國各地因高空拋物致死致傷的悲劇頻頻發生,引發社會各界和民眾高度關注,“高空拋物入刑”的呼聲也越來越高。最高人民法院出臺《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、墜物案件的意見》,回應民眾和社會的關切,將高空拋物行為入刑從重處罰,會形成強大的威懾力,能有效維護民眾“頭頂上的安全”。筆者認為,“高空拋物入刑”要真正落實發揮作用,關鍵在厘清法律責任,讓違法者受到應有的懲罰。
高空拋物關系到民眾“頭頂上的安全”。高空拋物社會危害性極大,一旦擊中行人,輕則傷、重則亡,嚴重威脅著民眾的生命健康安全。為了防范高空拋物事件發生,揪出作惡者,目前很多居民小區里都安裝了攝像頭進行“全天候”監控,然而,由于大部分高空拋物行為并沒有造成任何損失或人員傷亡,管理人員除了勸阻、警告外,沒有實質性的懲罰,即便造成人員傷亡的,也大都僅承擔民事賠償責任,而不會追究刑事責任,這樣就很難起到震懾作用。在“不會砸到人”的僥幸心理作用下,加上違法成本較低,作惡者伸出窗外的黑手就難以扼住。
高空拋物這顆懸在城市上空的“不定時炸彈”,已成為威脅民眾“頭頂上的安全”的一大公害,必須嚴厲整治,“高空拋物入刑”可謂正當其時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規定,對高空拋物行為多次實施的;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;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;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等情節嚴重情形,應當從重處罰,一般不得適用緩刑。規定明確對高空拋物行為追究刑事責任,可以說是一記法治重拳,會形成強大威懾力,警示曾有過高空拋物行為的人趕快收住作惡的黑手,否則將帶來牢獄之災,得不償失。
對故意高空拋物,不管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,還是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,首先要厘清法律責任,才能將違法者繩之以法。其一,要有充分證據確定違法者。在安裝攝像頭“全天候”監控的住宅小區或高層建筑物,能夠精準鎖定違法者,讓其難逃法網;如果沒有監控設備來鎖定違法者,找不到具體侵權人,將由整棟樓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民事賠償,刑事責任則無法追究,因此,所有高層建筑都有必要采取監控等措施,讓真正的違法者受到刑事懲罰,才能起到警戒和警示教育作用。
其二,對故意與否的界定。對初次實施高空拋物的違法者,可以給予警告、罰款等治安處罰;對多次實施高空拋物的,無論故意與否,都應該追究刑事責任;而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,存在客觀上的故意,不管是否是初次行為,應一律入刑嚴懲,決不姑息。
其三,對“熊孩子”高空拋物責任的認定。作為未成年人,一般不承擔刑事責任,對“熊孩子”首次高空拋物造成人員傷亡,應由家長等監護人代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;如果再次實施的,不僅要承擔賠償責任,還應當由監護人承擔相應刑事責任,才能敦促監護人管好自己的“熊孩子”。這樣,厘清了法律責任,這記“高空拋物入刑”重拳打下去便不會落空,才能取得實際效果。
期待“高空拋物入刑”法治舉措,一舉扼住伸出窗外的黑手,讓民眾出行不再擔憂“頭頂上的安全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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